宋本《伤寒论》第7条辨识
原文:“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刘渡舟《刘渡舟伤寒论讲稿》说:这一条是辨阴阳寒热的。《金匮玉函经》把这一条放在太阳病前面,作为《伤寒论》六经辨证的一个总纲。六经辨证实际上就是阴阳辨证,由三阴三阳构成,以阴阳两纲统摄六经。阴阳不是抽象的东西,反映在六经病上就是寒热。这一条简明扼要的抓住了六经的阴阳寒热纲领。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病人既有发热,又有恶寒,就是阳证,也就是阳经的证候。也可以说发于阳就是发于太阳。太阳的表证就是发热恶寒……阳明病有蒸蒸发热,少阳病有往来寒热,三阳经病皆有发热为主证,所以才叫阳经病。
“无热无寒,发于阴也”,阳虚而有寒邪,阳气不能积极地和邪气做斗争,所以就没有发热,只有恶寒,这个病发于阴经。少阴病有没有恶寒呢?“恶寒身蜷”,不但是恶寒,而且到了曲蜷的程度;“手足厥逆”,手足都凉了。
“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意义不大,其原理是阳数七、阴数六,作为三阴三阳的提纲,如果加上这两句话,反倒把它的意义变狭小了。
郝万山《郝万山伤寒论讲稿》说:《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阳盛则身热”,“阴胜则身寒”,《伤寒论》继承《内经》理论,以恶寒发热作为辨别阴证与阳证的关键,具有特征性与概括性,因此不少医家认为本条可作为外感热病辨证的总纲,以致《金匮玉函经》竟将本条放在了六经病篇之首。
但如结合本条下面“七日愈”、“六日愈”的问题来看,阳证七日有可愈的,而阴证往往六日不可能自愈。因此后世医学家对本条的解释,除上述的观点外,还有一些很有参考意义的见解:一是以张隐庵等为代表,认为发于阳即发于太阳,发于阴即发于少阴。这种说法仍然没有解决“发于阴,六日愈”的问题,是因为少阴病六日也很难自愈。二是以方有执等为代表,认为风伤卫为发于阳,寒伤营为发于阴。也就是说,发于阳即太阳中风,发于阴即太阳伤寒。起病即见发热恶风寒的是风阳之邪伤人,是太阳中风;起病先见恶风寒而后见发热的,是阴寒邪气伤人,是太阳伤寒。
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一般来说太阳伤寒和中风,只要不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六七日就可以自愈,也就是说太阳病无论是中风还是伤寒,其自然病程也就是六七天左右。
这里提出的六七日自愈的问题,是大量临床观察得来的结论,体现了外感病病程的七日节律,也称周节律。……
阳数七、阴数六……七为火的成数,代表火;六为水的成数,代表水。《黄帝内经》说:“水火者,阴阳之征兆也。”火属阳,故曰“阳数七”;水属阴,故曰“阴数六”。
高校教参第二版李培生、成肇仁主编《伤寒论》说:伤寒六经辨证……太阳病有发热恶寒,少阳病有往来寒热,阳明病但热不寒。三阳经病均有发热,说明正气尚旺,抗邪有力,属正盛邪实的阳证,即“发于阳也”。三阴经病通常无热无寒,甚至肢厥蜷卧,则是阳虚阴盛,正气虚衰的表现,正是“发于阴”之谓也。……
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这是对愈期的一种预测。阳数七,阴数六之说,则出于伏羲氏河图生成数之词……这种推算方法的科学意义尚待进一步研究。至于疾病的愈期,与临床不符,亦宜存疑待考。
金栋按:上述三家对此条的解读,是目前权威读本。据康平本《伤寒论》,此条是追文,由王叔和撰次《伤寒论》时附益补入。
郝老说“《伤寒论》继承《内经》理论”,应是叔和“撰用《素问》《九卷》《八十一难》《阴阳大论》”等医经理论,在“撰次”《伤寒论》时附益补入,非仲景原文。
郝老又说“这里提出的六七日自愈的问题,是大量临床观察得来的结论”,显然与李老说“至于疾病的愈期,与临床不符”矛盾。
“阳数七,阴数六”,是叔和附会五行生成数(李老说“伏羲氏河图生成数”)推演而已!成无己《注解伤寒论》说:“阳法火,阴法水;火成数七,水成数六。阳病七日愈者,火数足也;阴病六日愈者,水数足也。”临床是否如此,则全然不顾!
五行生成数,指一、二、三、四、五,分别代表五行——水、火、木、金、土之生数,源于《尚书·洪范》说:“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若每一生数再加五,则变为各自的所谓成数。
五行生成数亦名天地数。《易·系辞》说:“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郑玄注:“天一生水于北,地二生火于南,天三生木于东,地四生金于西,天五生土于中。阳无偶,阴无配,未得相成。地六成水于北,与天一并(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天七成火于南,与地二并(地二生火,天七成之);地八成木于东,与天三并(天三生木,地八成之);天九成金于西,与地四并(地四生金,天九成之);地十成土于中,与天五并(天五生土,地十成之)也。”
朱熹《周易本义》说:“此言天地之数,阳奇阴偶,即所谓河图者也。其位一六居下,二七居上,三八居左,四九居右,五十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