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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仿宋]中正者何官职?与六朝是否有关?
中正,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陈群的意见。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这一制度创始于曹魏,发展成熟于两晋,衰落于南北朝时期,废除于隋朝,随之科举制形成。
《文献通考·卷六十二·职官考十六》:“中正,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而不言职事。两汉无闻。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晋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齐、梁亦重焉。后魏有之。北齐郡县皆有,其本州中正以京官为之。隋有州都,其任亦重。唐无。”
《文献通考·卷六十三·职官考十七》:“中正,魏置。晋诸中正,率一国所推,台阁取信。后魏孝明正光元年,罢诸郡中正。北齐郡、县皆有之。他史多阙。隋初有,后罢而有州都。唐并无此官。”
《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中正:①秦、汉之际,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史记·陈涉世家》:‘陈王以朱房为中正,胡武为司过,主司群臣。’其掌似系考核官吏的功过。②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代汉自立前,尚书陈群立九品官人之法,于州郡各置中正,认识别人才之责。魏曹芳时,司马懿执政,于州置大中正,于是又有大小中正之别。州的大中正,亦称州都。吴有大公平,即魏之大中正。晋、南北朝均有中正。隋尚有州都。唐无。”
陈群的事迹,见于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二十二·陈群传》,云:
“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常叹曰:‘自吾有回,门人日以亲。’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书中虽有“九品官人之法”这句话(按:对这句话的句读,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应如此句读:“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将“九品官人之法”分开断句),但未见有“中正”官职一词。而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有“中正九品”一词。
《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九品中正: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用吏部尚书陈群建议,立九品官人之法,详见《三国志·魏志·陈群传》,事在曹丕代汉之前夕。然《宋书·恩幸传》言:‘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据此则曹操时已有此法,或陈群据以立为定制。其法,用有声望善识别人才者为‘中正’,州郡皆置。使区别当地人士,分为九等(九品)。政府据其所定,选择任用。曹芳时,司马懿当国,于各州加置大中正,遂有大小中正之别。吴有大公平,即中正之任。九品官人之法初建时,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有劝励作用。然任中正者趋势则不暇举贤,畏祸则不敢疾恶,循至只问门第高下,不究贤愚善恶。终如晋刘毅言其流弊,‘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隋废。”
如此说来,中正之官称,确与六朝有关。而《灵兰秘典论》中正之官是否亦如此呢?
金栋按:与六朝时期有关之典籍尚有《中藏经》者,看看其如何描述“胆腑”?与《千金方》是否一样?
《中藏经·卷上·论胆虚实寒热生死逆顺脉证之法第二十三》:“胆者,中正(一本作清)之腑也,号曰将军,决断出焉,言能喜怒刚柔也。”
《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胆腑脉论第一》:“胆者,中清之腑也。号将军决曹吏。……能怒能喜,能刚能柔。”
可见,《千金方》本于《中藏经》(或兼其他医籍)也,二者“中清之腑”同、“将军”同,而“决曹吏”之官称显然受“决断”之启发。《千金方》与《灵兰秘典论》不同。
观《中藏经》胆腑有“中正之腑”,又有“将军”称谓,既言“决断出焉”,又言“喜怒刚柔”,而肝脏无任何官职称谓,故大胆猜想,有医者(或仕而知医者、或士而知医者、或方士、或好事者等)必懂此时之官称,从而将此一分为二类比推演隶属肝胆这一脏一腑呢?从解剖而言,胆腑隶属于肝脏,“胆在肝之短叶间(下)”(《难经·四十二难》),而正统权威之说《灵兰秘典论》肝胆之官职似乎与此有关。《灵兰秘典论》十二官职是成熟完善之说(相对而言,因尚阙脾之官称),而《中藏经》零散不严谨、不完善,十二官中只有心、脾、肺三脏和胆、大肠、膀胱三腑有官称,《中藏经》另有所本?还是《灵兰秘典论》作者受此启发?谁先谁后?未有充足的证据,未知可否?然有学者认为,《灵兰秘典论》篇疑为全元起所补入?但被李今庸教授否认。
《古医书研究》:“至于此《灵兰秘典论》,新校正谓‘全元起本名《十二藏相使》,在第三卷’。然《针灸甲乙经》和《黄帝内经太素》二书均未载此篇内容,故此《灵兰秘典论》,似非《黄帝内经素问》一书之原有篇章,疑其为全元起为《素问》作训解时采之以补入者。其是否为六朝时作品,因无确据,现尚不得而知。但仅据此文‘中正之官’一句,曲解其义,以断定其为六朝时作品,殊为无当之至!”
据段逸山《<素问>全元起本研究与辑复》,全元起本《十二藏相使》之内容即《灵兰秘典论》之内容,当本于林亿等《新校正》云。如此说来,孙思邈是见过《十二藏相使》的,但不知为何孙思邈不采纳《十二藏相使》十二官成熟完善之说,而采纳了《中藏经》的说法?
无论是《难经》之“清净之腑”,还是《甲乙》之“中精之腑”(源于《灵枢·本输》篇)、《千金方》之“中清之腑”,皆是有实质可言的,即内藏精汁,“盛精汁三合”(《难经·四十二难》)、“盛精汁二合”(《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脉论第一》),现在谓之胆汁。而“中正之腑”之词义则与之不同矣(郭霭春《黄帝内经素问校注语译》:“中正:‘正’应作‘精’。‘中精’是说胆为清净之府,藏清汁。‘精’作‘清’解。)再演变为“中正之官”,此是受“中正之腑”之启发,还是受魏晋官制之启发,或二者兼有?
胆腑“号将军决曹吏”,“将军”之官职解释已如上述,决曹吏者何官职?
决曹:《后汉书·百官志第二十四·百官一·太尉》:“决曹主罪法事。”
《辞源·水部》:“决曹:治狱官。《汉书》七一《于定国传》:‘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后汉尚书省有决曹,主罪法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后来泛指主法之官。宋穆修《河南穆公集》一《秋浦会遇》诗:‘决曹诚自任,司举仰谁论。’自注:‘今之司理参军,古之决曹也。’”
决曹吏者,郡县之判官、法官也,主断决、决断犯法之罪事,据推测当为廷尉、大理卿之属官,但详查之未见有明释。
《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百官二》:“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㈠。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㈡。正,左监各一人㈢。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校勘记】㈠应劭曰:“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㈡胡广曰:“谳,质也。”《汉官》曰:“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史)[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吏,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
㈢前汉有左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职官》:“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文献通考·卷五十六·职官考十·大理卿》:“今大理者……秦为廷尉,汉因之。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故曰廷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后汉廷尉卿,凡郡国谳(验yan,质也)疑,皆处当以报。以世家为之,而郭氏尤盛。建安中,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后视祕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陈因之。后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后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复旧。卿一人,掌鞫(菊ju,审问)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正二人,丞六人,主薄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
《历代职官表·历代职官简释》:“廷尉:廷尉秦官,汉沿置,掌刑法。据《后汉书·百官志》郡国决狱有疑,皆由廷尉审核平决。汉代九卿多以宫廷事务与行政业务相溷(混hun),惟廷尉一官,古今皆纯为司法性质。其官名廷尉,其机构亦即名廷尉,直至南北朝末期,始于廷尉等官名之下加一寺字以为其机构之称。汉制,廷尉之下有廷尉正,有左右监、左右平。魏、晋称之为廷尉三官。”
胆为将军、决曹吏,《素问·六节藏象论》云“凡十一藏取决于胆也”、《奇病论》云“肝者中之将也,取决于胆”(按《甲乙经·卷九·第五》作:“夫胆者,中精之腑,肝者中之将也,取决于胆。”)此之谓也。或谓“胆者,决曹之官,决断出焉”。[/FONT]
中正,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陈群的意见。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这一制度创始于曹魏,发展成熟于两晋,衰落于南北朝时期,废除于隋朝,随之科举制形成。
《文献通考·卷六十二·职官考十六》:“中正,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而不言职事。两汉无闻。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晋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齐、梁亦重焉。后魏有之。北齐郡县皆有,其本州中正以京官为之。隋有州都,其任亦重。唐无。”
《文献通考·卷六十三·职官考十七》:“中正,魏置。晋诸中正,率一国所推,台阁取信。后魏孝明正光元年,罢诸郡中正。北齐郡、县皆有之。他史多阙。隋初有,后罢而有州都。唐并无此官。”
《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中正:①秦、汉之际,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史记·陈涉世家》:‘陈王以朱房为中正,胡武为司过,主司群臣。’其掌似系考核官吏的功过。②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代汉自立前,尚书陈群立九品官人之法,于州郡各置中正,认识别人才之责。魏曹芳时,司马懿执政,于州置大中正,于是又有大小中正之别。州的大中正,亦称州都。吴有大公平,即魏之大中正。晋、南北朝均有中正。隋尚有州都。唐无。”
陈群的事迹,见于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二十二·陈群传》,云:
“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常叹曰:‘自吾有回,门人日以亲。’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书中虽有“九品官人之法”这句话(按:对这句话的句读,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应如此句读:“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将“九品官人之法”分开断句),但未见有“中正”官职一词。而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有“中正九品”一词。
《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九品中正: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用吏部尚书陈群建议,立九品官人之法,详见《三国志·魏志·陈群传》,事在曹丕代汉之前夕。然《宋书·恩幸传》言:‘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据此则曹操时已有此法,或陈群据以立为定制。其法,用有声望善识别人才者为‘中正’,州郡皆置。使区别当地人士,分为九等(九品)。政府据其所定,选择任用。曹芳时,司马懿当国,于各州加置大中正,遂有大小中正之别。吴有大公平,即中正之任。九品官人之法初建时,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有劝励作用。然任中正者趋势则不暇举贤,畏祸则不敢疾恶,循至只问门第高下,不究贤愚善恶。终如晋刘毅言其流弊,‘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隋废。”
如此说来,中正之官称,确与六朝有关。而《灵兰秘典论》中正之官是否亦如此呢?
金栋按:与六朝时期有关之典籍尚有《中藏经》者,看看其如何描述“胆腑”?与《千金方》是否一样?
《中藏经·卷上·论胆虚实寒热生死逆顺脉证之法第二十三》:“胆者,中正(一本作清)之腑也,号曰将军,决断出焉,言能喜怒刚柔也。”
《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胆腑脉论第一》:“胆者,中清之腑也。号将军决曹吏。……能怒能喜,能刚能柔。”
可见,《千金方》本于《中藏经》(或兼其他医籍)也,二者“中清之腑”同、“将军”同,而“决曹吏”之官称显然受“决断”之启发。《千金方》与《灵兰秘典论》不同。
观《中藏经》胆腑有“中正之腑”,又有“将军”称谓,既言“决断出焉”,又言“喜怒刚柔”,而肝脏无任何官职称谓,故大胆猜想,有医者(或仕而知医者、或士而知医者、或方士、或好事者等)必懂此时之官称,从而将此一分为二类比推演隶属肝胆这一脏一腑呢?从解剖而言,胆腑隶属于肝脏,“胆在肝之短叶间(下)”(《难经·四十二难》),而正统权威之说《灵兰秘典论》肝胆之官职似乎与此有关。《灵兰秘典论》十二官职是成熟完善之说(相对而言,因尚阙脾之官称),而《中藏经》零散不严谨、不完善,十二官中只有心、脾、肺三脏和胆、大肠、膀胱三腑有官称,《中藏经》另有所本?还是《灵兰秘典论》作者受此启发?谁先谁后?未有充足的证据,未知可否?然有学者认为,《灵兰秘典论》篇疑为全元起所补入?但被李今庸教授否认。
《古医书研究》:“至于此《灵兰秘典论》,新校正谓‘全元起本名《十二藏相使》,在第三卷’。然《针灸甲乙经》和《黄帝内经太素》二书均未载此篇内容,故此《灵兰秘典论》,似非《黄帝内经素问》一书之原有篇章,疑其为全元起为《素问》作训解时采之以补入者。其是否为六朝时作品,因无确据,现尚不得而知。但仅据此文‘中正之官’一句,曲解其义,以断定其为六朝时作品,殊为无当之至!”
据段逸山《<素问>全元起本研究与辑复》,全元起本《十二藏相使》之内容即《灵兰秘典论》之内容,当本于林亿等《新校正》云。如此说来,孙思邈是见过《十二藏相使》的,但不知为何孙思邈不采纳《十二藏相使》十二官成熟完善之说,而采纳了《中藏经》的说法?
无论是《难经》之“清净之腑”,还是《甲乙》之“中精之腑”(源于《灵枢·本输》篇)、《千金方》之“中清之腑”,皆是有实质可言的,即内藏精汁,“盛精汁三合”(《难经·四十二难》)、“盛精汁二合”(《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脉论第一》),现在谓之胆汁。而“中正之腑”之词义则与之不同矣(郭霭春《黄帝内经素问校注语译》:“中正:‘正’应作‘精’。‘中精’是说胆为清净之府,藏清汁。‘精’作‘清’解。)再演变为“中正之官”,此是受“中正之腑”之启发,还是受魏晋官制之启发,或二者兼有?
胆腑“号将军决曹吏”,“将军”之官职解释已如上述,决曹吏者何官职?
决曹:《后汉书·百官志第二十四·百官一·太尉》:“决曹主罪法事。”
《辞源·水部》:“决曹:治狱官。《汉书》七一《于定国传》:‘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后汉尚书省有决曹,主罪法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后来泛指主法之官。宋穆修《河南穆公集》一《秋浦会遇》诗:‘决曹诚自任,司举仰谁论。’自注:‘今之司理参军,古之决曹也。’”
决曹吏者,郡县之判官、法官也,主断决、决断犯法之罪事,据推测当为廷尉、大理卿之属官,但详查之未见有明释。
《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百官二》:“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㈠。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㈡。正,左监各一人㈢。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校勘记】㈠应劭曰:“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㈡胡广曰:“谳,质也。”《汉官》曰:“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史)[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吏,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
㈢前汉有左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职官》:“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文献通考·卷五十六·职官考十·大理卿》:“今大理者……秦为廷尉,汉因之。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故曰廷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后汉廷尉卿,凡郡国谳(验yan,质也)疑,皆处当以报。以世家为之,而郭氏尤盛。建安中,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后视祕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陈因之。后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后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复旧。卿一人,掌鞫(菊ju,审问)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正二人,丞六人,主薄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
《历代职官表·历代职官简释》:“廷尉:廷尉秦官,汉沿置,掌刑法。据《后汉书·百官志》郡国决狱有疑,皆由廷尉审核平决。汉代九卿多以宫廷事务与行政业务相溷(混hun),惟廷尉一官,古今皆纯为司法性质。其官名廷尉,其机构亦即名廷尉,直至南北朝末期,始于廷尉等官名之下加一寺字以为其机构之称。汉制,廷尉之下有廷尉正,有左右监、左右平。魏、晋称之为廷尉三官。”
胆为将军、决曹吏,《素问·六节藏象论》云“凡十一藏取决于胆也”、《奇病论》云“肝者中之将也,取决于胆”(按《甲乙经·卷九·第五》作:“夫胆者,中精之腑,肝者中之将也,取决于胆。”)此之谓也。或谓“胆者,决曹之官,决断出焉”。[/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