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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7月1日起施行

董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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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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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高新军)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书写分别做出具体要求,规定病历要有中医四诊情况记录。该规范于7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全文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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