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支持!卫生部早有规定:
卫生部1999年2号文《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
“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入网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在能够取得清楚影像资料的条件下,方可开展远程会诊工作。”同时指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对现在网站存在的不规范医疗行为和诸多隐患,医学专家呼吁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摘自:
http://finance.sina.com.cn/2000-12-04/26158.html